为进一步做好我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教务处对《我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我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工作,根据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2006〕1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3〕8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办法的通知》(教学厅〔2014〕5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校成立由校领导任组长、副组长的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教务处、研究生处、学生工作部(处)、团委、监察处(纪委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及专家教授代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二)学院成立以院长或主管教学副院长为组长、由相关工作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组成的推荐工作小组,按照学校的统一安排,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推免生工作。
(一)推免生的推荐范围为我校纳入国家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计划(不含专升本)录取的应届毕业生。
(二)学校根据教育部当年下达我校的推免生指标,综合考虑本届毕业生人数、专业、学科建设等情况,将名额分配至学院。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二)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良;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5。
(三)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
(五)普通类专业学生的全国大学英语四级成绩425分以上,体育类专业和艺术类专业学生的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A级)考试成绩60分以上,外语类专业学生通过外语专业四级。
第五条 符合第四条要求,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一)在校期间,获得学校“十佳学生”称号或省级以上(含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荣誉称号。
(二)在大学生各类科技成果奖励或学科类竞赛奖项中(如“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机械创新设计大赛、全国高校大学生英语演讲比赛等)获得省级一等奖及以上获奖者。
(三)在核心期刊(以《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最新版为准)发表学术论文,并且是独立完成人或第一作者。
第六条 各学院在广泛征求师生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学院操作方案(报教务处备案),提前公布并严格执行。根据操作方案,对申请推免的学生进行综合测评。按照综合测评成绩,由高至低确定推免生资格。综合测评成绩满分为100分,平均学分绩点占75%,专业能力及综合素质考核占25%。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测评成绩=(平均学分绩点×10+50)×0.75+专业能力及综合素质考核百分制成绩×0.25。
(一)教务处根据当年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本校毕业生情况,制定并公布本年度推免生工作实施方案。
(二)各学院根据工作实施方案,做好宣传动员、组织报名等工作。
(三)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学院提交申请,填写《我校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资格申请表》(附件一),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四)学院按照规定进行综合测评,确定推免生初选名单并在院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五)各学院将推免生初选名单、个人申请表、学生前三年或前四年成绩单、获奖证明材料等报教务处。
(六)教务处审核、汇总上述相关材料报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确定推免生名单,并在校内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八条 推免生在推荐工作结束至当学年度止,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取消其推免生资格。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我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广大〔2010〕183号)同时废止。